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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于:2019-06-20 17:53:11    文字:【】【】【
  
                                                                         (2016年3月25日)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牧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三牧”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为农牧服务根本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紧紧围绕“三农三牧”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牧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牧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壮大社有企业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从根本上解决与农牧民合作关系不够紧密、基层组织相对薄弱、社有企业规模偏小、综合服务能力不强、层级联系比较松散、体制没有完全理顺等突出问题,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农牧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开创我区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通过三到五年时间的努力,在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构建起比较完善的新型为农牧服务体系、新型基层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新型社有企业经营服务体系、新型联合社治理体系,使供销合作社与农牧民联结更紧密、为农牧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成为服务农牧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密切联系农牧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切实在农牧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拓展供销合作社服务领域,更好履行为农牧服务职责
  供销合作社要把为农牧服务放在首位,坚持面向农牧业现代化、面向农牧民生产生活、面向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参与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着力构建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新型为农牧服务体系。
  (三)创新现代农牧业服务方式和手段。主动适应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和农牧业专业化分工要求,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多种方式,为农牧民和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供耕、种、管、收、加、销等“保姆式”“菜单式”全程社会化服务,促进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强与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联合与合作,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推动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的全产业链经营服务体系。加快农资物联网应用与示范项目建设,打造形成以信息化为手段,集农资销售、技术指导、测土配方、农牧民培训于一体的“智慧农资”平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在涉农涉牧科研单位、农技推广机构、职业院校与农牧户之间架构技术服务通道,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广与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四)提升农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中的优势,创新流通方式,推进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将供销合作社农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区农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在集散地建设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在产地建设农畜产品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在城市社区建设生鲜超市等零售终端,形成布局合理、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农畜产品市场网络。积极参与公益性农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建设,有条件的地区,政府控股的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和管护。到2016年底前,建成60个辐射带动能力强、富有地方特色的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到2020年,力争每个旗县(市、区)建设一个依托当地主导产业的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经由批发市场交易的农畜产品占比60%以上。壮大农畜产品流通主体,鼓励供销合作社通过参股控股、联合合作、连锁经营等方式,培育一批大中型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加快供销合作社现代物流体系建设,重点发展面向农村牧区的冷链物流。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区域性毛绒交易市场,探索建立毛绒现代交易流通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内蒙古农畜产品交易中心,开展以农畜产品为主的大宗商品交易,推动我区绿色农畜产品开拓国内、国际大市场。
  (五)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服务。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络根植农村牧区、贴近农牧民的优势,依托全国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平台或其他电商平台,积极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建设区域性电商平台和终端信息平台,推进线下资源改造升级。继续实施好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建设,健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网络,促进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加快埠外农畜产品展示直销中心和零售体验店建设,推动供销合作社实体与电商网络平台的对接,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打造网上供销合作社。将北京·内蒙古绿色农畜产品广场、内蒙古五原八里桥农贸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成为网络样板工程,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六)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适应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和农村牧区社区化新形势,结合实施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采取供销合作社筹资主办、与苏木乡镇和嘎查村“两委”联办、组织社会经营户加盟共建等方式,加快建设嘎查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主动承接邮政、保险、电信、电商、快递企业终端业务以及公益性服务项目延伸建设任务,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和经营网点依法从事农牧民需要的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商品经营。到2016年底,综合服务社经营服务范围辐射全部嘎查村,并发展推出一批“星级社”。统筹整合城乡供销合作社资源,发展城市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在城乡社区自办联办托管社区服务中心、生鲜超市、标准化菜市场,开展城市果蔬连锁配送业务,开拓家政服务、物业管理、展会展销、生态养生、旅游养老等现代生活服务业,提升城市供销合作社的辐射带动能力。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城乡生态环境改善。
  (七)积极开展农村牧区合作金融服务。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牧区资金互助合作。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依法设立农村牧区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支持具备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参与组建村镇银行,鼓励有条件的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联合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积极开展金融便民服务。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深化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改革,夯实为农牧服务基础
  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在旗县(市、区)以下直接面向农牧民的综合性基层经营服务组织,是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的主要载体和前沿阵地。要按照强化合作、农牧民参与、为农牧服务的要求,加快推进基层社改革,着力构建以农牧民社员为主体、运行规范的新型基层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八)密切与农牧民的利益联结。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牧民的要求,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方式,吸纳农牧民和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成为基层社社员,把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和生产、生活服务延伸到农牧民身边,密切与农牧民的利益联结。按照合作制原则加快完善治理结构,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农牧民社员在经营管理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嘎查村“两委”负责人、农村牧区能人等入社参选。规范基层社和农牧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牧民出资、农牧民参与、农牧民受益。
  (九)加快推进基层社改造。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扩大服务领域,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加快办成以农牧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要采取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联合社帮扶、社有企业带动等多种方式,提升经营服务能力。对已经承包或租赁的基层社网点,要通过业务对接、产权重组等方式,逐步将其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在没有基层社的地区加快经营服务网点建设,新建基层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创办。到2016年底,基层社要基本覆盖全区苏木乡镇,并发展推出一批“标杆社”。
  (十)领办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领办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带动更多农牧户开展合作经营。在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带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开展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系列化服务。到2016年底,旗县级联合社至少培育发展1个总社级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个以上自治区级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个以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积极开展基层社建设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融合发展试点工作。加强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等合作,形成服务农牧民生产生活的合力。
  四.深化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革,增强为农牧服务实力
  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出资设立的企业经济实体,是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是供销合作社自身经济实力和为农牧服务能力的重要体现。要以提升为农牧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增强发展活力和提高经济社会效益为中心,全面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加快转型发展,推动社有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十一)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联合社机关要切实把握好社有企业为农牧服务方向,建立完善社有企业资产监管体制,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联合社机关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在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联合社可根据社有企业实际需要,切出部分资本收益专项用于社有企业发展。
  (十二)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快社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步伐,联合社组建的社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保持全资或绝对控股,确保控制力;对服务农牧民生产生活、关系政府宏观调控的农资和重要农畜产品骨干企业、有特殊监管要求的企业、公益性较强的企业,要保持社有资本控股地位,确保为农牧服务方向和公共利益。鼓励社有企业及其参控股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和社会法人资本,吸纳企业高管、分公司经理层、一线员工持股,形成合理的多元股权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鼓励社有企业参与国有、民营企业多元融合,促进产业结构和增长方式转变。
  (十三)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社有企业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形成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社有企业治理结构。落实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推动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制度,强化对大股东的监管。
  (十四)深化内部管理制度改革。健全选人用人机制,联合社要依法依规加强对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任和管理,建立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制度,完善对董事会社有股权代表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快市场化选人用人步伐,建立社有企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推行以全员绩效考核为基础、工资增长与企业发展相挂钩、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的分配制度,形成职工收入能增能减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考核奖惩机制。严格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对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联合社聘任的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健全完善全面预算管理、财务审计监督、资产处置、重大投融资、风险评估防范等制度,推进企业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建立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重大投融资和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管。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企,进一步提高社有企业依法治理水平。
  (十五)促进社有企业转型升级。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进社有企业相互参股,建立共同出资的投资平台,推动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围绕产业发展、资源掌控、管理提升等战略目标,鼓励有实力的社有企业实施跨层级、跨行业、跨所有制并购重组、联合合作。在农资、农畜产品、日用消费品等重要涉农涉牧领域和再生资源行业,培育一批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集团。拓宽社有企业融资渠道,加大资产整合力度,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推动设立规范的股份制企业,并积极筹备上市。构建社有龙头企业与农牧民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推行“龙头企业+合作社+农牧户”的产销对接模式,结成利益共同体,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饲草、边销茶、活体羊、冻肉等国家和地方重要商品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毛绒、粮食等大宗农畜产品政策性收储。
  五.深化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改革,强化为农牧服务功能
  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肩负着领导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要深化联合社体制改革,理顺社企关系,创新运行机制,密切层级联系,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
  (十六)理顺联合社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各级联合社实行上级社对下级社进行行业指导、本级社受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的管理体制。自治区和盟市级联合社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职能,贯彻落实好上级社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自治区联合社要加强机构职能建设,在股权融合、重大资产处置、项目建设、督查考核机制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切实解决联合社不联合、合作社不合作的问题。盟市级联合社要健全领导体制,推动社有企业实体化运作,加强与旗县级联合社的联系。旗县级联合社要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强化市场运营,搞好直接面向农牧民生产生活的服务网点建设。大力发展行业协会、专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实现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十七)创新联合社治理结构。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健全旗县级以上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突出抓好联合社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更好运用市场经济手段推进工作,切实履行加强行业指导、落实为农牧服务职责、承担宏观调控的任务。落实好旗县级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政策。完善联合社代表大会制度,盟市、旗县级联合社要定期召开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
  推进旗县级联合社民主办社、开放办社,逐步把旗县级联合社办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创新旗县级联合社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用人制度,选择有条件的旗县(市、区)联合社进行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试点。统筹运营县域内供销合作社资源,打造县域范围内服务农牧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着力培育规模化服务优势。
  (十八)密切联合社层级联系。强化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健全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机制,考核结果通报成员社所在地党委、政府。探索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工作评价机制,选择部分旗县(市、区)试点开展成员社对联合社年度工作报告的评议工作。设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盟市、旗县级联合社在自愿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牧服务。
  六.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已有政策,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形成推动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合力。
  (十九)加强对基层社发展的扶持。自治区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层倾斜,各级联合社资源要更多投向基层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基层社的扶持力度,旗县(市、区)政府要将基层社建设纳入当地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涉牧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享受小微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二十)加强财政政策支持。自治区财政要支持“新网工程”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农牧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盟市、旗县(市、区)可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业融合等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赋予供销合作社对财政扶持资金持有和管护职责,财政补助资金由各级联合社作为股本投入项目主体。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县域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按照“以股代投”方式交由盟市、旗县级联合社建设、运营和管护。
  (二十一)加强税收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享受国家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定期减免的,可向旗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上报减免申请;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减免申请。
  (二十二)加强金融、产业政策支持。鼓励各类金融组织将“新网工程”建设项目纳入信贷资金支持范围,增加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基本建设贷款、中长期贷款和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各级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基层社围绕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开展的经营服务项目,享受自治区扶持服务业及流通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三)加强土地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要优先安排社有企业实施“新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建设用地,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苏木乡镇政府要按照公益类项目标准,采取政府补助方式解决基层社及其经营服务网络终端、经营服务设施所需建设用地。对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社有企业和基层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和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收入收益部分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给同级供销合作社,用于“新网工程”项目建设和改善农村牧区流通基础设施。
  (二十四)加强产权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土地、房屋确权工作,因历史原因原始资料不全但供销合作社长期使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现有土地和房屋,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要根据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申请,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简化审批程序,及时办理相关产权证书。经地方党委、政府批准同意由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土地、经营设施、办公场所等资产,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确权登记,归属社有资产。涉及土地、房产、水电、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等办理过户手续时,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过户手续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五)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已经国家有关部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负有偿还责任的地方政策性亏损财务挂账,分清各级政府责任,并在国家政策框架下各负其责,分级承担解决。涉及供销合作社系统改制过程中的遗留问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七.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牧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牧民的理念,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在新时期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
  (二十六)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协调推进。积极稳妥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盟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研究评估后,报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各级联合社领导班子,特别是选好配强旗县级联合社领导班子。建立地方党委任免本级联合社主要领导干部与上一级联合社党组(党委)事前沟通协商制度。注重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完善干部挂职管理,加大系统内外干部交流任职力度。探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二十七)坚持依法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坚持供销合作社的特定法律地位,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基层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分别归旗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合作经济。
  (二十八)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深化综合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转变行政化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难题,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创新人力资源开发引进管理,突出抓好内部干部队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广泛吸引各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着力培养一批懂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对农牧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社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巩固供销合作社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切实加强和改进作风。大力弘扬艰苦奋斗、二次创业的精神,深入推进“为农、诚信、创业、合作”新时期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加强中国特色合作经济理论和制度研究,为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汇聚起强大的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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