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以下简称中发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系统金融服务规范发展,总社印发《关于规范发展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近年来,各地供销合作社认真贯彻中发11号文件精神,积极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信用合作、融资担保、保险代理等金融服务,在打通金融惠农“最后一公里”,助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精准脱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处于起步阶段,还面临着制度建设滞后、经营管理粗放、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服务功能整体偏弱、有效监管缺失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信用合作组织设立登记不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风险管控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突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亟需加强规范引导。
规范发展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是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提高为农服务能力和实力的需要,是破解农村金融服务有效供给不足、促进乡村振兴的需要,是打好“三大攻坚战”、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实现长治久安的需要。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对金融安全稳定重要性的认识,把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及时有效识别和化解风险,推动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规范、有序发展。
《意见》指出,规范发展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发1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强化风险防控意识,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宗旨,以服务农村实体经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规范与发展的关系,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努力探索构建适应“三农”发展需要,整体运转协调、风险可控的供销合作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总体原则是坚持依法合规,坚持稳中求进,坚持服务实体,坚持分类指导。
《意见》指出,供销合作社系统要把风险防控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开展以“防控风险、清理整改、规范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常态化风险防控,促进金融服务规范发展。防控风险,建立内外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清理整改,建立违法违规金融服务退出机制。规范发展,建立健全金融服务稳健运营机制。
《意见》指出,各地供销合作社要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提高服务的深度和广度,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和质量。积极承接各类金融机构的普惠金融服务。积极参与组建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稳步发展农村信用合作。做实合作发展基金。积极拓展农村保险业务。
《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落实责任,加强政策协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基础工作,形成推动金融服务规范发展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