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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印发直属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9-06-11 09:08:31    文字:【】【】【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区社直属单位存在的法律风险,提高直属单位对法律纠纷案件的重视程度,依法维护社有资产出资人和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有资产安全。按照区社工作安排,区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处印发了《区社直属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包括涉案金额超过一定额度的;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法院受理的;按诉讼性质严重性划分的和其他重大法律纠纷。明确了其余的法律纠纷案件为一般法律纠纷案件。

    《办法》强调,区社法律顾问室负责指导区社直属各单位做好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和协调工作。区社直属各单位应当设立法律事务部门(含单位法律顾问)。区社直属各单位负责人应当重视单位法律事务部门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办法》要求,区社直属各单位法律事务部门要履行好以下职责,一是本单位或下属子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应在申请立案之日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仲裁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区社法律顾问室报告;二是提出初步的案件处理意见,积极参加案件处理;三是负责对法律纠纷案件办理过程进行管理和监控;四是负责法律纠纷案件档案管理、统计、分析、上报;五是负责督促、指导、统计、上报下属子企业相关法律纠纷案件;六是承办区社法律顾问室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办法》还对区社直属单位在法律纠纷工作方面的处理、报告、档案管理和奖惩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该《办法》的出台,完善了区社直属单位法律纠纷案件制度管理,提高了区社直属单位法律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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